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工作,保障公路安全有效運營,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活動。 第三條 公路工程應按本辦法進行竣(交)工驗收,未經(jīng)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條 公路工程驗收分為交工驗收和竣工驗收兩個階段。 交工驗收是檢查施工合同的執(zhí)行情況,評價工程質量是否符合技術標準及設計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階段施工或是否滿足通車要求,對各參建單位工作進行初步評價。 竣工驗收是綜合評價工程建設成果,對工程質量、參建單位和建設項目進行綜合評價。 第五條 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的依據(jù)是: (一)批準的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批準的工程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及變更設計文件; 。ㄈ┡鷾实恼袠宋募昂贤谋荆 。ㄋ模┬姓鞴懿块T的有關批復、批示文件; 。ㄎ澹┙煌ú款C布的公路工程技術標準、規(guī)范、規(guī)程及國家有關部門的相關規(guī)定。 第六條 交工驗收由項目法人負責。 竣工驗收由交通主管部門按項目管理權限負責。交通部負責國家、部重點公路工程項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獨立特大型橋梁和特長隧道工程的竣工驗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由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確定的相應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竣工驗收工作。 第七條 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工作應當做到公正、真實和科學。
第二章 交工驗收 第八條 公路工程(合同段)進行交工驗收應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贤s定的各項內容已完成; 。ǘ┦┕挝话唇煌ú恐贫ǖ摹豆饭こ藤|量檢驗評定標準》及相關規(guī)定的要求對工程質量自檢合格; 。ㄈ┍O(jiān)理工程師對工程質量的評定合格; 。ㄋ模┵|量監(jiān)督機構按交通部規(guī)定的公路工程質量鑒定辦法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測(必要時可委托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承擔檢測任務),并出具檢測意見; (五)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規(guī)定的內容編制完成; 。┦┕挝弧⒈O(jiān)理單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總結。 第九條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驗收條件后,經(jīng)監(jiān)理工程師同意,由施工單位向項目法人提出申請,項目法人應及時組織對該合同段進行交工驗收。 第十條 交工驗收的主要工作內容是: 。ㄒ唬z查合同執(zhí)行情況; &n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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